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按受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汗乌素村某某村民小组村民部分村民的委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调查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就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在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海市海南段淹没区补偿安置中涉嫌侵害当地农民合法权益及截留安置补偿费用等事宜,特向贵政府反映,希望贵政府能引起高度重视,责令乌海市海南区政府立即纠正错误,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基本事实
某某村民小组村民要求补偿的土地在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的淹没区范围内。
该土地历史上一直由某某村民小组村民耕种,第一轮土地承包、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集体均将该土地发包给某某村民小组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向某某村民小组村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土地权属证书。
该土地是部分村民的唯一的承包地。
但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却拒绝向某某村民小组村民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为此,部分村民通过信访程序提出要求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乌海市海南区水利局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关于巴音陶亥镇汗乌素村某某村民小组村民反映淹没区河滩地补偿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的处理意见为:不予考虑信访人要求河滩地补偿的诉求。
《答复意见》主要观点为:1、村民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河滩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的土地必须服从防洪需求,围垦的土地不能作为承包地;2、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第十七条:“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的国用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答复意见》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某某村民小组村民承包的土地系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确认的集体土地,《答复意见》认为是河滩地、围垦土地与事实不符。
2、《答复意见》认为“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的国用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也严重错误。
首先,该土地并非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的国有未利用地,而是某某村民小组村民依法承包的集体土地。
其次,从另一个法律角度看,即使是国有耕地也应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的国用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规定,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属于耕地。《答复意见》认为围垦的土地不能作为承包地的观点也于法无据。
三、淹没区补偿安置工作涉嫌违法,不公开、不公平
1、淹没区实物调查未依法公开进行、未经被调查者签字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根据《答复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并未会同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实施淹没区实物调查,实物调查结果也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故淹没区实物调查违反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淹没区补偿安置显失公平
由于淹没区实物调查未依法公开进行,补偿安置工作没有任何公正、公平可言,与某某村民小组村民承包地相邻的区位相同的承包地就获得了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淹没区补偿安置中,乌海市海南区政府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涉嫌严重违法,剥夺了淹没区农民的知情权,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侵害了淹没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涉嫌截留补偿安置费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和谐社会的构建,稳定淹没区农民的情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此情况反映,请贵政府责令乌海市海南区政府依法纠正错误。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后兵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