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判,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超过部分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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